2006年10月1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报复昔日证人 勒索钱财补损
柯娉

  30多岁的人,先后因犯盗窃罪、故意伤害罪、寻衅滋事罪4次入狱,有近14年的岁月在牢中度过。在最后一次出狱后,他还是丝毫没有悔改之意,在不满一个月的时间里,又干起了强拿硬要他人钱财的老勾当。他口口声声强调的理由竟是,在他上一次被判刑时,对方曾为警方作证。10月13日,这个人被嵊州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又一次提起公诉。
  经公诉机关审查查明,储某以其2003年被判刑时裘某向司法机关作过证为由,分5次从裘某夫妇处强拿得所谓“损失费”共计1710元。公诉机关认为,储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,破坏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储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